国家设立交强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准时得到赔偿,具备公益性及强制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机动车辆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公告》(保监厅函(2009)91号)对交强险的承保工作提出了明确需要: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合方法,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不要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可以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依据国内交强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监会上述公告精神,法律法规并未强制需要交强险即时生效,而是赋予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生效时间的选择权,并鼓励保险公司采取适合方法达成交强险即时生效。
保险期间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紧利益,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即时减少被保险汽车的风险,交强险保险合同立即生效更符合投保人的保险目的和合理预期,保险公司作为优势地位一方,应当告知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生效时间具备选择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