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毛某在上海某包装公司车间工作,公司出具证明一份“毛某在本公司工作,底薪6000元,天天工作12小时……特此证明”,几个月后第三出具类似内容的证明一份。后毛某向该公司倡导支付其工作期间的薪资差额及加班费等。上海某包装公司辩称,收入证明系应毛某需要,为其办理信用卡方提供便捷,且后面部分内容系毛某自行添加。人民法院审理觉得,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毛某的月薪资标准及加班计时标准,围绕争议焦点,公司提供了考勤记录及相应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对毛某的部分倡导未予采信,支持了部分加班薪资差额。
案例要旨
国内公民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需要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对经济收入的证明。本案即因公司出具不实的收入证明给自己带来了法律风险。因此,收入证明的开具需要真实,开具不真实收入证明,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会给自己带来潜在风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