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涉案房子,但未能提供涉案房子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子过程中,也未严格根据《中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实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催告等,故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文书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兴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汉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功表,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常德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邹文辉,市长。
再审申请人黄兴龙因诉被申请人湖南汉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寿县政府)、湖南常德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常德政府)房子强制拆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3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察。现已审察终结。
黄兴龙以汉寿县政府没强拆的法定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涉案房子的购买时间为2003年而非2010年,强拆后被埋没的财物中有贵重物品及证据资料,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使用方法律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察觉得,汉寿县政府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黄兴龙的涉案房子,但未能提供涉案房子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汉寿县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子过程中,也未严格根据《中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黄兴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实行决定,听取黄兴龙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催告等。常德政府复议保持汉寿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认定事实不清,适使用方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撤销常德政府的复议决定,确认汉寿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黄兴龙因强制拆除导致财产损失,有权申请行政赔偿。黄兴龙倡导的再审事由不可以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黄兴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讲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黄兴龙的再审申请。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讲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