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需要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公告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
(五)其他根据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察下列内容: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不是是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不是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需要;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不是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在案与采取强制手段的状况;
(五)是不是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察后,觉得拥有受理条件的,应当准时进行登记,并立马上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经审察,觉得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准时需要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有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需要的,应当需要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手段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一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送达的实行状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察逮捕、移送起诉的,根据本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同意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察,在7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置:
(一)是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不是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置。需要采取紧急手段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手段,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是本院管辖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三)案件状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状况后依法作出处置。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一百六十二条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是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备管辖权;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需要。
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有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7日以内进行程序性回话,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回话来信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据事实、法律进行审察,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觉得原案处置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有关办案部门办理;觉得原案处置没错误的,应当书面回话申诉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按期限内办结控告、申诉案件,制作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引使用方法条
刑诉法